住建部败诉后仍不改 又拒经租房主信息公开申请

  • 此前,住建部曾以涉密为由,拒绝公开关于经租房遗留问题处理的相关政策文件,后经法院判决败诉,并要求重新对公民申请作出答复。但在日前,住建部再次以相同理由,拒绝了经租房业主的信息公开申请,亦未提交论证有关信息涉密的证据

      【财新网】(实习记者 罗瑞垚)北京的一名“经租房”房主景星,在向住建部申请公开关于经租房遗留问题处理的相关政策文件遭到拒绝后,他将住建部告上了法庭。

      今年5月,法院已判决住建部败诉,并要住建部对公民景星的信息公开申请,重新作出处理。但是在败诉之后,日前,住建部仍然以同样理由,再次拒绝了景星的信息公开申请;拒绝的理由也与过去相同,仍是相关文件涉密。

      然而,住建部并未提出相关文件涉密的有力证据。住建部在败诉后并无任何调整的行政作为,被法学专家批评为“无视司法监督权力”。

      《财新周刊》此前曾报道,2015年5月,北京东城区的经租房主景星向住建部提交信息公开申请,申请其公开《关于城市私有出租房屋社会主义改造遗留问题的处理意见》,住建部以该文件“涉及国家秘密”为由拒绝。

      该文件是由住建部的前身──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于1985年2月印发,也是目前各地政府处理经租房问题最主要的政策依据。

      为此,景星向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2016年5月4日,北京市高院作出终审判决,认为住建部此前称该信息“涉及国家秘密”而不予公开,却未提交证据予以证明,“缺乏事实依据”,因此撤销了这一行政行为。并判令住建部应对景星的信息公开申请重新作出答复。

      这是新行政诉讼法实施后,涉及“国家秘密”的信息公开案件中公民个人的首次胜诉。公民个人状告国家部委并最终胜诉,也是行政诉讼中的罕见情形。

      在北京市高院判决作出后的5月24日,住建部又对景星的信息公开申请,重新作出了答复。然而,这一次住建部的《告知书》仍表示:“经再次核查,你申请获取的信息涉及国家秘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四条规定,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的范围。”

      这一理由,与此前被法院撤销的《告知书》内容完全相同,并且仍未列举任何证据,证明相关文件涉密。对此,信息公开的申请者景星感到“不可思议”,并称“这不是重新答复,明明是重复答复。”

      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律师王优银认为,住建部的此一答复,可谓“没有实质性履行法院的判决”。王优银说,依据《行政诉讼法》第71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判决被告重新作出行政行为的,被告不得以同一的事实和理由作出与原行政行为基本相同的行政行为。”

      王优银对财新记者解释,当事人如果认为住建部没有实质履行判决,可以向法院申请执行;法院在执行的过程中,可以审查被告是否有新的证据,证明其已履行判决。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行政机关拒绝履行判决、裁定的,法院可以向该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提出司法建议。

      清华大学行政法学教授何海波告诉财新记者,如果行政机关重新审查后,仍作出了相同内容的答复,也“并不是绝对不允许的”。但是,如果这一答复再次走上行政诉讼的渠道,住建部就应该向法院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明,“行政机关在诉讼过程中,要对法院有起码的尊重。你说是秘密就不出示,是对司法监督权力的无视。”

      但何海波也认为,既然北京市高院的判决,已经以“没有事实依据”为由,撤销了住建部此前的答复;那么,住建部重新作出的答复,就应当对法院的判决作出回应,在行政决定书中说明相关文件涉密的理由,并向申请人出示定密的依据。

      所谓的“经租房”遗留问题,肇始于1958年。当时,中国城市中的一些私有房产,被地方政府的房管部门代为经营出租,成了“国家经租房”,但产权仍未转移,仍属于私有业主。“经租房”则由政府房管部门负责经营,处理包括管理、收租、修缮等事宜,并把租金的一部分返还给业主。

      1966年“文革”爆发之后,绝大多数经租房房主的房地产所有权证明被没收,此后,一直由各地房管部门保管。在“文革”之后,“经租房”的房地产所有权证明,并没有返还给业主,应给予业主的部分租金也停止发放。“文革”结束后,虽然城市中许多被抢占的私房都陆续落实政策,返还给原业主,但是“经租房”这类房舍,却被住建部以一纸行政文件,认定为“属于国家所有”。这份关键文件,就是景星要求住建部公开的《关于城市私有出租房屋社会主义改造遗留问题的处理意见》。

      景星的代理律师关智慧认为,是否涉及国家秘密,不能由住建部一家说了算。他说,在现行有效的法律框架内,法官对于“国家秘密”的司法审查绝非无可作为,而是可以依法审查其程序和依据方面的相关证据。

      依据《保守国家秘密法》,国家秘密载体上应当做出国家秘密标志,在确定其为国家秘密的程序中,还应该有《国家秘密确定审批表》。这些都可以作为证据来证明一项政府信息是否属于“国家秘密”。

      另外,国家秘密的确定有严格的规章和流程。根据《保守国家秘密法》的规定,国家保密局是国家秘密的最终权威确定机关,政府部门在确定某个文件是国家秘密之前,需要和国家保密局共同制定保密事项的范围,在该范围内进行定密,定密之后还需向国家保密局备案。

      关智慧认为,国家保密局所确定的定密范围,实际上就是住建部定密的直接法律依据。若住建部认定《关于城市私有出租房屋社会主义改造遗留问题的处理意见》为保密文件,则应举证说明是否曾经就此向国家保密局备案。

      在历史上被“经租”的房屋,根据官方数据,在全中国有1.16亿平方米,共涉及62.41万户业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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