群众拍摄警察执法违的哪门子法?

  • 近日,四川平昌公安在其官方微博账号“@平昌公安”贴出“遇到警察执法,请不要随意拍摄,因为法律不允许”的博文,并贴出了几张相关法律的图片。图片内容强调,如果拍摄人是警方认为的无关人员,且认为其行为干扰执法,如果仍坚持拍摄就是妨碍执行公务,属违法行为,警方可以采取强制措施。此帖一石激起千层浪,引发了广大网友的强烈质疑。

    “平昌公安”援引了不少条文,来解释“法律不允许”的结论。比如《人民警察法》第三十五条:公然侮辱正在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阻碍人民警察调查取证的,属于妨碍民警依法执行职务。但是,这些《治安管理处罚法》、《刑法》等规定,基本都是“阻碍”、“妨碍”等行为,带有明显的主观恶意,跟群众文明而远距离地拍摄警察执法行为,完全不是一回事。显然,平昌公安偷换了概念。

    对于普通群众而言,法无禁止即自由。既然国家的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公民不得拍摄警察执法,那么,地方执法部门岂可随意发挥,弄出“土”法来禁止!最近,一段“兰州市和平镇民警粗暴执法,还暴力殴打拿手机拍录像的大学生”的视频被网友曝光。经调查,此事件属实,两名民警被关禁闭,派出所所长、教导员和县公安局政委被停职。如此曝光粗暴执法的行为充满了正能量,绝不可能是违法行为。执法专业化、规范化,已经成为文明社会对执法者的要求,将执法行为晾晒在公众的摄像头之下,不仅不违背法律,而是大势所趋。

    全面依法治国还刚刚起步,群众拍摄警察执法的行为,体现了群众对执法机关和执法过程的关注与监督,不能一禁了之。更不能曲解法律,给群众扣上“违法”的大帽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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