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为被扣的警车鸣不平,法治社会要依法办事,公民赋予你的权利也不能乱使用。

  • 近日,一则关于“浙江警车因违规停车被湖南长沙城管扣车”的消息在网上发酵。媒体记者从浙江台州公安方面证实,涉事警车属台州警方所有,警方对长沙城管的处罚表示接受和认可。

    虽然涉事警方认可处罚,但仍有必要对相关执法行为的合法性与合理性论一论。既然法律面前人人平等,那就不能对涉事警员施以法外的惩罚。

    按城管人员说法,他们的执法依据是《道路交通安全法》。好,看看相关规定:对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机动车停放、临时停车规定的,可以指出违法行为,并予以口头警告、令其立即驶离。机动车驾驶人不在现场或虽在现场但拒绝立即驶离,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处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并可以将该机动车拖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地点停放。

    可见,执法者应先行口头警告。而当时,驾驶员正在车内,同时也提出现场处理。但城管并未履行相关程序。

    更严重的是,城管引用法条有误。当地城管执法权来于《长沙市城市管理条例》及《长沙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试行办法》,两个法规在市政道路管理方面赋予城管部分执法权,但并不能完全等同于交警的执法权。相关办法规定,“驾驶员不按规定在人行道停放车辆的,可锁定机动车车轮,并处100元以下罚款。”显然,如果违法者主动接受惩罚,也不能扣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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